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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资公司注册资料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11-29 09:38

内资公司注册办理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股东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类别股东资格证明的提交方式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委派文件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指定文件。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6.验资证明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需提交。

8.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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